2026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周】“带病投保”不可取,两年不可抗辩≠免告知
案例详情:
赵女士明知自己患有糖尿病,投保重疾险时故意隐瞒病史,未在健康告知中提及。投保两年后,她因糖尿病并发症申请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其投保前已有糖尿病确诊记录,且属于“故意未如实告知”,依据《保险法》拒绝赔付,且不退还保费。赵女士主张“过了两年不可抗辩期,必须赔付”,但法院认定“故意隐瞒不受不可抗辩条款保护”。
风险本质: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不保护故意隐瞒病史的行为,保险公司仍可拒赔。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两年不可抗辩”是指保险公司不得随意解除合同,但对故意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仍可拒赔;
投保时如实告知病史,若因健康问题被拒保,可选择“智能核保”“人工核保”产品,避免隐瞒投保;
勿轻信“熬过两年就能赔”的误导,诚信投保是理赔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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