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周】自杀是否一定“责任免除”
案例简介:
我司于2023年6月10日投保人报案,投保人江门市XX输变电限公司相关负责人电话反映其单位一员工(张XX)于2023年5月13日凌晨在家中一氧化碳中毒,经抢救无效;
经核实投保人江门市XX有限公司2013年1月1日起为其所有员工在我司投保了《生命永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富德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定期寿险》,至今;被保人张XX为该单位的员工,从事技术工作,其于2023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家人发现在洗手间中昏迷,经报120,医生到现场经抢救无效身故,经110警方确认,张XX为一氧化碳中毒身故。
理赔人员经现场调查发现张XX家中洗手间的冲凉设备为电热水器,而非燃气式热水器,且洗手间通风良好,所以被保人在洗手间一氧化碳中毒,绝非因冲凉时因煤气等燃烧不足、导致一氧化碳意外中毒;经理赔人员进一步调查,从家属口中了解到,在被保险人身故的现场发现燃烧的木炭,并向出警的警察、周围的邻居进行调查,最终确定被保险人为自杀身故,最后被保人家属也认同被保人为烧炭自杀身故。
案例分析:
投保人江门市XX输变电限公司投保《生命永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富德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责任免除范围,其中第四条明确:被保险人自杀为免除责任范围。但在《富德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定期寿险》保险合同条款中免除责任第三条:被保人自杀为除外责任,但如果被保人连续续保超过2年的除外。意思是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保险,已经超过2年,其该保险处于有效状态,如果被保险人自杀,保险公司就可能要赔付。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保险是一种特殊商品,它不是万能的,购买保险,可以获得保险中的保障,但因忽视责任免除条款,对保险的保障范围无限扩大,则往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容易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消费者一定要对购买的保险合同全面细致的了解,特别是对合同中的免责事项更要有清晰的认识,作为保险从业人员也应该向客户详细说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及免责事项,以避免今后理赔时出现纠纷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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