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周】故意不如实告知且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
案例介绍
2009年8月,Z某为自己投保重大疾病保险,2010年11月,受益人Z某家属向保险公司报案称:被保险人Z某因“猝死”在家中身故,受益人于2010年12月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2009年7月被保险人Z某以“王××”姓名在医院住院并诊断为肺癌属实,投保时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及合同约定,不予赔付,解除保险合同。
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被保险人在利益的驱使下,怀着侥幸心理铤而走险,投保前匿名住院,故意隐瞒罹患恶性肿瘤的真实病情向保险公司投保,出险后受益人隐瞒真实去世原因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从而达到获得保险金的目的。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属于违法行为,不仅得不到赔款,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
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欺诈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欺诈提供条件的,以保险欺诈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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