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周】等待期出险的后果——保障并非即刻生效
案情简介:
刘女士在2023年1月1日为自己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合同约定疾病住院的等待期为30天。1月25日(仍在等待期内),刘女士因身体不适入院,并被确诊患有某项疾病。出院后,她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审核,发现其出险时间在等待期内,遂做出了不予赔付的决定。
风险提示:
为防止消费者“带病投保”的道德风险,健康险(如医疗险、重疾险)通常设有“等待期”(又称观察期,一般为30天至180天不等)。在等待期内因非意外原因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设置等待期是保险行业的通行做法,其目的是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防止逆选择,维护公平性原则。刘女士的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了30天等待期,她的出险时间在合同生效后但未满30天,完全符合等待期内出险的免责情形。因此,保险公司的拒赔决定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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