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周】以案说险|保单失效风险,您了解吗?
案例简介:
李女士于2017年3月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份30万元保额的重大疾病保险,并附加了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及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2022年因生意失败李女士经济压力较大,考虑到自己较为年轻且一直以来身体健康,李女士决定暂停缴纳续期保费,业务人员及续期服务人员多次劝阻无效,保单于2022年5月因未按时缴纳续期保费失效。
2024年4月,保单失效即将满2年,为避免后期彻底无法复效,李女士通过线上办理了保单复效。2024年6月李女士突发身体不适,入院进行系列检查后不幸确诊重大疾病,李女士第一时间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进行报案,却被告知其保单在4月办理的复效,目前仍在等待期内,无法理赔,李女士后悔不已。
风险分析: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李女士未在约定时间内缴纳续期保费导致保单失效,虽在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补交保险费及逾期利息后恢复合同效力,但复效需要重新计算观察期,李女士在观察期内因疾病出险,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保单失效期间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保障的,如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出险,将无法获得保险保障,造成自身经济损失,并且后期复效也面临着等待期、责任除外、拒保等各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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