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金融教育宣传周】[以案说险]承诺合同外收益风险
案例介绍
赵先生在某保险公司购买年金险时,业务员私下承诺“投保后额外赠送一份‘内部理财计划’,每年可获3%的合同外收益”,并手写了一份“收益承诺书”。投保后赵先生未收到额外收益,向保险公司投诉,保险公司称该承诺未经公司认可,属于业务员个人行为,不予兑现。
案例分析
本案中,业务员承诺合同外收益的行为无效。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以合同条款为准,业务员私下承诺的合同外收益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且未经保险公司授权,对保险公司无法律约束力。业务员的行为属于个人违规承诺,消费者无法依据其个人承诺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义务。
富德生命人寿广东分公司提醒广大群众:
消费者需明确,保险产品的所有权益均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准,任何业务员私下承诺的“合同外收益”“额外福利”等均无法律效力。切勿轻信此类口头承诺,更不要签署非保险公司制式的“承诺书”,以免因个人承诺无法兑现而遭受损失。投保时应关注合同明确约定的保障和收益内容,对额外承诺保持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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